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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章 庭审现场(第2 / 2页)

“没有!”

双方同时道。

“再审申请人,你对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查明的入职时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外国人就业证、约定的工资标准、仲裁请求事项、仲裁结果、诉讼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事项是否有异议?”戴眼镜的男法官问道。

“再审申请人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事项有异议,对其他事项无异议。”王川听到法官的询问后,对其所说的事项逐一进行了核对。

其实早在开庭前,王川就已经将一二审的判决书看了不下十次,早就梳理出了案件争议的焦点。之所以再次核对相关信息,一是处于谨慎,二是他有点紧张,毕竟高院再审的案子他做的不多,想做的仔细些。

“被申请人,你们对刚才我说的一审和二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项是否有异议?”戴眼镜的男法官看向被申请人问道。

“我们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事项有异议。对其他事项无异议。”片刻后,中年男律师道。

“既然你们双方仅对本案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事项有异议,对其他事项无异议,下面我们就争议事项进行法庭调查。”

说完,片刻后戴眼镜的男法官接着道:“被申请人,你们与再审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什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者赔偿对方一个月的工资’。

再审申请人不同于一般员工,他具有就业的优势,可以平等的与被申请人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上述条款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被申请人有权依据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解除劳动关系。

而且,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了补偿金,不应该再支付赔偿金。”中年男律师道。

“再审申请人是否认可被申请人的说法。”戴眼镜的男法官问道。

“不认可!再审申请人虽然具有专业技术,具有一定的就业优势,但与用人单位相比,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另外,劳动合同上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明显具有规避被申请人法定义务的意图,该条款明显对再审申请人不利。劳动合同中的解除条款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是再审申请人希望得到这份工作,一再退让的结果。

所以,再审申请人认为劳动合同中的解除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川辩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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