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你们认为不应该支付赔偿金,除了劳动合同约定外,还有其他理由吗?”戴眼镜的男法官问道。
“因再审申请人系歪果仁,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其不适用赔偿金约定,故被申请人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了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中年男律师道。
“再审申请人,你们是否认可被申请人的意见,理由是什么?”戴眼镜的男法官问道。
“不认可!再审申请人虽然为外国人,但已办理就业许可证,其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而被申请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故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保护。
据此,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其与再审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再审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王川道。
……
“再审申请人做最后陈述!”戴眼镜的男法官道。
“……再审申请人认为,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下并不违反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四条同时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一步作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非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下,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者赔偿对方一个月的工资’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应属无效。
被申请人根据该无效条款解除与再审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二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解除条款‘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并认为双方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明显存在错误。
请法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二万三千零三十元;本案诉讼费由海湾餐厅承担。
完毕!”王川道。
……
由于开庭时一直保持着精神高度集中的状态,庭审持续了多长时间王川根本没有意识。
待到签完笔录走出法庭,王川看了眼手机,已经下午二点多了。他感觉浑身乏力,脑袋木木的已经转不动了,一身疲惫。肚子不断发出咕噜咕噜的声音,不断的提醒他没吃中午饭。
他在路边随便找了家快餐店,草草的吃了饭,然后给大金毛打去电话说了下庭审情况。
回到酒店后,他躺在床上不想再动弹,很快便沉沉睡去。待到他醒来时,已经是两个多小时以后了。
王川起来后,洗了个澡,整个人又充满了活力。草草的吃了晚饭后,他提着旅行箱向机场奔去,大金毛给他订的是晚上的飞机。待到他回到帝都的家时已经过了凌晨一点,打车费花了近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