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一、请求确认自二零一一年二月至二零一四年二月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老律师慷慨激昂的陈述着。
“被告答辩。”老律师说完,短发女法官表情淡漠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之间不是劳动关系,系劳务关系,因此原告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主张事项。答辩完毕!”岳珊答辩道。
“原告举证!”短发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劳务协议》,证明原告在被告的水疗馆工作。
第二份证据,被告的排班表,证明被告对原告实际进行管理。
第三份证据,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工资,双方系劳动关系。
举证完毕!”老律师道。
“被告质证!”女仲裁员道。
“第一份证据,《劳务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我们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份证据恰好可以证明双方之间为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份证据,排班表,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排班表仅仅是为了方便水疗馆的技师为客人提供服务,只是为了维护秩序,让所有的技师都有赚钱的机会,不至于造成混乱。技师的日常工作不受酒店管理,该份证据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实际管理。
第三方证据,银行转账记录被告认可,但是该记录上记载的款项系劳务费,并非工资,是被告按照《劳务协议》支付给原告的劳务报酬,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质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举证!”短发女法官听完,看了看手中的材料,继续道。
“被告只有一份证据:合作费用对账单,该份证据系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的凭证,该份证据上有原告当月为客人提供针灸、按摩等服务的次数及服务费金额,税费金额也是按照劳务进行代扣代缴的,原告对此是知悉的,证明双方之间是劳务合作关系,发放的款项是劳务费而不是工资。
举证完毕!”岳珊道。
王川和岳珊在开庭之前就进行了分工,质证由王川负责,举证相对简单由岳珊负责。
“原告质证!”短发女法官道。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我们不予认可,被告利用申请人不懂法不懂税务的劣势,自行编造对账单,为的是规避双方的实际劳动关系。”老律师道。
“原告代理人,对合作费用对账单上的原告签字是否认可?”短发女法官问道。
“认可!”老律师道。
“被告,原告为客人提供服务所需的工具和用品是由谁提供的?”短发女法官问道。
“根据《劳务协议》约定,应由原告自备,实际上也确实是由原告自己准备的。被告不负责提供。”王川道。
“原告,是这样吗?”短发女法官问道。
“是的!”老律师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