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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5章 现场开庭(第1 / 2页)

一点半时,女法官准时开庭,核实完双方代理人的身份后,敲响了法槌。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女法官道。

“诉讼请求:第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五千元工资;第二,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二零一三年五月的社保;第三,判令被告为原告报销出差的差旅费六百二十元;第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张来旺于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入职被告,担任销售一职,此后因被告不为原告缴纳社保,原告离职……”原告张来旺的代理人是一位五十多岁的女法律服务工作者,并不是律师。

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是律师,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招揽业务,基本上除了刑事业务外,其他业务他们都可以承接。

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法律服务人员。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中期,律师极为稀少,国家主要通过建立法律服务所、发展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方式,弥补律师的不足,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司法部组织了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是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的最高层级的法律依据。

但是随着律师人数的不断增加,帝都司法局逐渐收紧了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审批,法律服务工作者只出不进,这一人群正在逐步退出法律服务市场。

“被告答辩。”女法官看向王川。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系被告的社员。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系平等主体之间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按盈余比例分配收入等原则设立的互助型经济性互助组织,其与社员之间没有明显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辩完毕!”王川道。

“原告举证!”女法官道。

“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是被告合作社让原告去跑业务的,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

证据二,原告出差去外省的差旅费,一共是六百二十元,证明原告实际为合作社付出了劳动。

举证完毕!”原告代理人道。

“被告,质证!”女法官道。

“证据一,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认可,但是该微信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系被告的社员,其因合作社业务需要而出差,且仅有一次。作为一个社员见到合作社产品滞销,心里着急,与合作社沟通后出去为产品找销路,这本无可厚非,而且应该鼓励,毕竟只有合作社盈利了,社员才能有收入。

但是原告以此为由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认为于法无惧,针对原告的证明目的,被告不予认可。

证据二、差旅费,包括加油费、高速路过路费、停车费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费用具体花在何处,出差是否是为了合作社事务,我们无法确定。

质证完毕!”王川道。

“原告,你主张五千元工资,有证据吗?你们双方签过书面文件吗?”女法官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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