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完毕!”被告律师道。
“原告质证!”女官翻阅一阵案卷后,抬头看向王川道。
“第一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份证据仅能证明法院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但同时法院并未否认被告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份证据,银行支付凭证,原告认可。但本案不涉及一事二审,本案起诉的法律依据不同于之前的案件。
第三份证据,肇事方的转款记录,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关联性不认可。肇事方向原告支付赔偿款,是肇事方基于交通肇事的事实,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向原告支付的。
交通肇事案件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交通肇事赔偿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
质证完毕!”王川道。
“原告,你们所说的桥梁施工项目是在什么地方?”女法官问道。
“在密云xx。”王川道。
“根据本院已经出具的判决书内容,被告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李强,而自然人李强并不具备施工资质;马哲系受李强的雇佣到桥梁项目工地工作。此后,马哲在工作时出现交通事故死亡。
被告,你们对以上事实是否有异议!”女法官问道。
“对以上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律师道。
“原告,你们是否有异议?”女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王川道。
“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补助金计算基数是多少?怎么计算出来的?”女法官问道。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基数为24565元、丧葬补助金的计算基数为3921元。
工亡补助金计算依据为二零一二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x20=491300元,丧葬补助金为二零一二年马哲所在省份职工平均工资3921x6=23526元。”王川道。
“被告,你们有没有异议!”女法官低头用笔记完后,问道。
“被告对计算标准没有异议!但是被告认为其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且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被告律师强调道。
“原告认为被告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女法官道。
其实她现在心里也在犯嘀咕,法律规定总是具有一定滞后性的,而建筑企业和矿山企业违法分包、转包之事又由来已久,劳动者经常因此而利益受损,一直没有什么太好的救济途径,出事后大部分劳动者和企业主会选择私下里解决,毕竟能够快速的拿到钱才是硬道理。
现在人社部又冒出来一个新的规范性文件,本案又是人社部文件出台后第一案,让她感到一阵阵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