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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章 交锋(第1 / 2页)

当王川看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全文后,顿时双眼烁烁放光,该条规定与王川之前的想法不谋而合,有个该意见,王川心中信心更足了,虽然最高院和各地法院仍未出台相关规定,但是有行政机关出具的意见作为佐证,总比什么都没有,在法庭上空讲法理强。

开庭当日,王川开车早早的赶到了密云法院。

法庭内,除了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外,下面还坐着不少的旁听人员,电视台的人还是很厉害的,不知道他们是怎么跟法院沟通的,居然在法庭内架起了三台摄像机(俗称三杆枪)。

王川在下面旁听席第一排看到了赵记者,两人心照不宣的点头笑了笑。

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是一位看起来三十来岁的女法官,短发、大眼睛,正在翻看案卷。

坐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代理人是两位男律师,很显然他们中靠近法官的那一位是主办律师,后面那位是辅办律师。

两人都是西服革履,仪表堂堂,刚才书记员核对身份信息时王川注意到,这两位律师是帝都一家排名前十的大型律所的律师。

开庭前,被告席上的两位律师一边准备开庭用的文件,一边低声嘀咕着什么,又说又笑的,一副胜券在握的表情。

原告席上只有王川一人,显得有些形单影孤。

“原告,请陈述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片刻后,女法官敲响法槌,正式开庭,走完前面的程序后,她大声道。

不知道是不是今天旁听的人多,电视台的人也在的缘故,女法官显得很有气势。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工程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给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四十九万一千三百元、丧葬补助金二万三千五百二十六元,共计五十一万四千八百二十六元;

二、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按照二零一二年xx省居民月均收入三千九百二十一元x0.3x2人计算;

三、诉讼费由路桥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二零一二年一月十日,原告之子马哲在被告工程公司承建的桥梁工程项目工地劳动中,因交通事故身亡。

桥梁工程项目的承包方被告工程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强。

在马哲出事时,工程公司现场组织人员指派其在公路上施工,违反《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强制性规定,导致马哲死亡,后经交通管理认定马哲与肇事方负同等责任。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工程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工程公司虽然与马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程公司存在违法转包的行为,应对马哲因工死亡的后果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上述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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