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亿丰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是一位圆脸女法官,口音比较重,王川基本上可以听懂。
被告席上坐着一位四十来岁,五短身材的男人,圆圆的脑袋剃着寸头,好像是土豆成精一般。书记员核查完双方身份后,王川才知道被告席上坐着的就是被告本人,他没有请律师。
“原告, 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圆脸女法官道。
“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原系原告销售总监,二零零九年四月,被告的妻子张x与第三人一同设立一家与原告经营同类内容的公司,原告与被告妻子成立的公司的目标客户群体完全一致。
根据原告的《员工手册》第一百零八条:……员工有如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补偿和赔偿金:……未经公司允许,在外兼职或者在外从事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或者以亲属的名义设立经营公司,并存在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妻子与第三人共同成立公司经营与原告相同业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员工手册》的条款,原告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川道。
“被告答辩!”圆脸女法官道。
“我不认可原告的主张,之前劳动仲裁裁决书已经确认原告属于违法解除,我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紧不慢道。
“原告举证!”圆脸女法官拿起原告的证据目录,一边看一边道。
“第一份证据,被告妻子张x成立的公司的信息,这份信息是从网上打印的,证明至今为止,被告妻子仍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第二份证据, 原告营业执照和被告妻子成立的公司网上公式的经营范围,证明双方的业务范围一致,都是以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硬件销售为主。
第三份证据,《员工手册》签收表,证明被告知悉原告《员工手册》的规定。
举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质证!”圆脸女法官核对了下证据抬头看向被告。
“第一份证据,我认可。但是公司是我爱人成立的不是我成立的。
第二份证据,虽然两家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同,但是实际上还是有区别的,我媳妇那家公司除了做软件开发外,还有硬件的出售等业务,两家公司销售的硬件不完全一样。所以实际经营项目不完全一致。
第三份证据,我不认可。
完了!”被告道。
“被告我问下,原告的《员工手册》你见过吗?”圆脸女法官问道。
“……我没见过。”被告眼神流露出一丝挣扎之色。
“那《员工手册》签收表上的签字是你签的吗?”圆脸女法官问道。
“我没签过。”被告道。
“被告,你是否申请对签收表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圆脸女法官问道。
“不……不申请。”被告道。
“被告,你有相反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员工手册》签收表上的签字不是你签的吗?
我释明下,如果你不申请笔记鉴定,又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签字不是你签的,那么你就要对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你想清楚了吗?”圆脸女法官提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