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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章 职业碰瓷人(第2 / 2页)

第五份证据财产保全缴费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份证据是另外一个案子的,不是本案的保全缴费单据。

质证完毕!”王川道。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婴儿肥男法官淡淡道。

“第一份证据,两份录音及录音的文字记录。

第一份录音是下午三点半打的,证明被告曾于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点半打电话要求原告来见他,结果原告拒绝了,原告与被告因办公桌制作的事发生了争吵。

第二份录音是晚上六点半打的,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到办公室找他,被告再次拒绝,原告要求被告明天(也就是十六日)不用再来上班了,把之前签字的《计件工资确认单》还回来。被告称单子丢了,并要求原告支付工资。两人都比较激动,吵的比较凶。

(能不凶嘛,双方都开始互相问候祖宗八代了!)

第一份证据证明被告不让原告工作的具体时间是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此后原告没有再去过被告处。

第二份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计件工资确认单》上关于原告入职和离职时间及完成工作情况的描述的书写时间是在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后,而被告书写的‘做完后统一结算’及签字时间是在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之前,前后两个笔记的形成时间不一致。原告提供的《计件工资确认单》曾经被篡改过,关于入离职时间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描述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份证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明原告不是普通的技术工人,他曾于二零零七年考过了司法考试,对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非常清楚。他是在利用自己熟知劳动法律法规的优势,搜集证据后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份证据,原告参与诉讼案件汇总表,据不完全统计,自二零零七年至今,原告在冀省、津市、帝都等地先后代理第三人劳动争议案件五件,作为申请人和原告参与案件诉讼十五件。

仅二零零九年一年,原告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就多达八件(同一案件产生的劳动仲裁和诉讼不计算在内),根据判决书显示,在二零零九年,原告在企业工作的最长时间为三个月,最短时间为两天。劳动仲裁和诉讼的诉求极其相似,而且以往案件中出现的《工资证明》与本案的《计件工资确认单》内容相似度极高。

由此可见,原告近年来频繁的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请假、迟到早退等各种理由迫使用人单位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每次劳动关系的存续的时间都非常短,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利用其对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熟悉,劳动仲裁经验丰富的优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收集、保留对其有利的证据,并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牟取远超过正常劳动报酬的大额经济利益。

该份证据足可以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实际目的不是为了提供劳动换取报酬,而是为了不劳而获,利用对劳动法的熟知通过虚假诉讼赚取巨大利益,其实为职业碰瓷人!”

王川的话音刚落,原告杨星化嗷唠一声站了起来,大喊嚷嚷道:“你踏马胡说八道,你才是职业碰瓷人,你利用学的法律知识给资本家代理案件,就不怕遭报应!

我给劳动者代理案件那是劫富济贫!你们律师就是一帮混蛋,黑的都能说成白的,法官你可得为劳动者撑腰啊!我干了好几个月一分钱都不给我,还在这骂我是什么碰瓷……

法官,他在胡说八道,你别听信他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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