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份证据,被告支付给原告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每月两万元。证明被告履行了竞业禁止义务。
第三份证据,原告在第三方工作缴纳社保的证明,证明原告在第三方竞品公司工作。刚才原告已对存在的违约行为进行了确认!”老律师道。
“被告,你们刚才认为原告隐瞒了实际工作天数,但是你们提交的第三份证据证明原告在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工作了两个月,你们确认下,到底以那个为准?”吴法官问道。
老律师挠了挠头,之前他质证说原告隐瞒实情,完全是出于被告公司的要求,他曾经与被告探讨过这个问题,公司要求他必须在庭审中提出来原告存在隐瞒其在第三方实际工作天数的情况,考虑到被告给自己的代理费还可以,老律师只得硬着头皮做了他不想做的事。
现在法官反过来让他确认,老律师心中有些纠结。
“以我们提交的第三份证据为准。但是我们仍然坚持原告在第三方的实际工作天数高于二个月。”老律师考虑再三道。
“原告质证!”吴法官看了老律师一眼,不想浪费时间。
第一份证据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明显不合理,剥夺了员工的择业自由。
第二份证据和第三份证据认可。质证完毕!”王川道。
“原告代理人,原告在被告公司任何职位?”吴法官问道。
“原告在被告担任总经理。”王川明白吴法官的意思,她在判断原告是否是两高一秘人员。
“之前提到的第三方的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与被告一致或者相类似?”吴法官接着问答。
“不完全一致!”王川犹豫了下道。
“被告,第三方的经营范围与你们公司一致或者相类似吗?”吴法官看向老律师。
“应该说主营业务是一致的,只是个别小业务不太一样,但是也都属于同类。我有第三方公司官网上的产品和服务介绍,还有被告公司网站上的经营范围介绍。”老律师准备的很充分,说完将两份网站截图复印件提交给了吴法官。
因为原告周正对违反竞业禁止的事认可,王川便没有在这方面浪费过多的时间,只是通过双方公司的官网大致看了下。
“原告代理人,原告在存在竞业关系的第三方公司实际工作时间是多久?”吴法官问道。
“二个月,原告收到被告的书面通知后便退出了第三方公司。”王川道。
“被告,你们支付给原告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每个月是多少钱?”吴法官问道。
“一个月两万,是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的。我们认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应该按照协议上约定的竞业补偿金总额来计算。”听吴法官问完,老律师心中升起一股不详的预感。
……
“现在双方发表最后陈述!原告最后陈述!”吴法官说完,低头在案卷上记着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