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吴法官例行程序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答辩完毕!”老律师道。
王川一愣,没想到对面的老律师的答辩意见竟然如此简短。
“原告举证。”吴法官见双方代理人都惜字如金,自然也懒得多说话。
“第一份证据,原告在第三方公司处取得的工资及社保记录,还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仅在被告处工作了两个月,被告要求员工承担四十八万的违约金过高。
第二份证据,竞业禁止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竞业期限为十二个月。
第三份证据,被告给原告出具的离职证明,证明原告竞业限制的终止日为二零零九年的十月三十日。举证完毕!“王川道。
第一份证据虽然对原告不是很有利,但是该份证据在劳动仲裁阶段已经出现过,王川就算是不提交,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
“被告质证。”吴法官低头看着证据目录道。
“第一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方仅提供了两个月的社保和银行流水记录,我们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老律师道。
“原告,你们有完整的社保缴纳记录和工资流水吗?从离职之日开始的!”吴法官问道。
“有,原告的社保之前一直由人力服务公司代缴,这是缴纳记录。这份是原告从离职之日起的工资流水。”王川说完将社保和银行流水交了上去。
“这两份证据真实性我们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现实中经常有社保和真实劳动关系分离的情况,所以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的证明目的我们不予认可,有可能对方从别的渠道收取的工资,比如其他银行卡,或者家属的银行卡等!”老律师看过补充的证据后说道。
“被告,你们有原告在其他渠道收取工资的线索或者证据吗?”吴法官问道。
“没有。我们申请法院调查,调取原告及其家属的银行卡转账记录。”老律师道。
“被告,我释明下,如果你们有原告及其家属代收工资的证据或者线索,比如银行账号等请提交上来,我们可以调取相关证据。但是如果仅仅是你们的推测,没有证据我们就不调取了。”吴法官面色冷淡道。
“我们暂时没有掌握代收工资的证据或者线索。”老律师道。
“继续质证!”吴法官道。
“第二份证据,竞业限制协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协议中双方有明确约定,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的期间不计入竞业禁止期限。
第三份证据,离职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质证完毕!”老律师道。
“现在被告举证!”吴法官淡淡道。
“第一份证据,竞业禁止协议,证明双方对竞业禁止期限有约定,而且原告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属于竞业禁止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