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在柳城街头的杀人事件是如今各方关注的焦点,冯道也知晓此事不能再拖延下去,便问:“日升,谈谈你的想法吧。”
日升是刘子旭的表字,这个表字还是冯道当初在白狼山时给他取的,因此,刘子旭其实也算冯道的弟子——虽然他实际年龄比冯道还要大上十岁。
刘子旭道:“司士,若依某而言,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只是是否牵连本家,则由司士定裁。”刘子旭虽然读过几年书,又在白狼山受冯道教化了半年,但毕竟没什么世面,说不出太多。他只是依照固有的思维,简单认为应当“杀人偿命”。至于是否牵连罪犯家人的问题,则习惯性的生出“小民思想”,觉得应当由上位者来判断。
这么简单的回答当然不能令冯道满意,他看了看大堂上正襟端坐的众人,指了指“降臣”中跃跃欲试的吴中佐道:“汉元,你说说。”
吴中佐表字汉元,是柳城大户,祖上原是故营州都督府从事,兼行商业,家财丰厚。吴家是柳城少有的书香门第,家中藏书上千,子弟饱读诗书。柳城被奚人占据后,舍不得抛弃家财的吴家向奚人屈服,以重财贿赂奚人,同时积极为奚人出谋划策,使家族得以在柳城延续。其后面对契丹人,吴家施以相同的策略,算是勉强保住了家业。
只不过无论奚人也好、契丹人也罢,对于积极报效的吴家,所看重的都是其财货输殖之能,他们本身就文治不太感冒,或者说压根儿不懂,当然也就不会设立官衙管理柳城,一直想要出仕的吴家便无法重振家声,可谓报效无门。
李诚中占据柳城之后,吴中佐意识到其中蕴含着的良机,主动投到冯道麾下充任幕僚,希图踏上仕途。对于契丹人杀人的案子,吴中佐利用这几天时间翻遍了家中藏书,对此信心满满,极想在冯道面前加以表现。听闻冯道指名,当即大喜,稳了稳激动的心神,恭敬道:“司士,某这几日也对此深思良久。此案为当街相遇,双方并无预见。受者辱人,而后受刀,案例清晰明了。依永徽律斗讼篇所录,杀人分六等,即谋杀、故杀、斗杀、过失杀、误杀、戏杀,此案显然出于激愤而将受者杀死,但因抽刃临于受者身,则当属故杀之列。疏议曰:斗殴者,元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者,谓斗而用刃,即有害心,合当斩。”
吴中佐的话引用律典,可谓判罚有据,同时明确了罪犯犯罪的性质及应当处以的刑罚,与刘子旭相比,高下立判,因此得到了冯道赞许。
唐律承隋代开皇律而来,经武德年间和贞观年间两次修改之后,于高宗朝最终形成完备,名为永徽律。其后则天皇帝的垂拱律和玄宗皇帝的开元律都是以永徽律为基础进行修改,在使用方面并未出其范畴。因此,大唐天下仍旧以永徽律为法律依据,朝廷在科考取士时的明法科中,所考的内容便以这部法律为主。
中国古代的许多法律原则,都是在这部法典中最初得以集成和体现的,比如五刑之说,即处罚的五种刑罚——笞、杖、徒、流、死。比如十恶之行——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十恶罪者皆处以重刑,不享有赎、免等特权,所谓“十恶不赦”就是这个意思。又比如八议制度——八议的对象主要指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也就是皇帝的亲戚故旧及官僚贵族,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免于处罚。
此外,永徽疏议还确立了许多延续至后世的法理原则,包括划分公罪与私罪、自减免刑罚、共同犯罪、合并论罪、累犯加重、区分故意与过失、类推、老幼废疾减刑、同居相瞒不为罪、涉外案件等处理原则。可以说,一部永徽律,奠定了中华法系在世界上五**系之一的地位。
吴中佐的言论以永徽律为据,可见其家中必然藏有此书。冯道一边认真听着,一边已经开始打起了他家中藏书的主意。
吴中佐接着道:“至于是否祸及家人,则看司士是否依据前例。”
冯道问:“此话怎讲?”
吴中佐道:“若依营州都督府羁縻旧例,唐人为胡人所伤,除伤人者依律惩处外,其部族当偿付一定的牛羊,具体数额视犯者情节轻重。”
冯道问:“此为何时旧事?”
吴中佐道:“元和年间节度使刘总旧事。”
冯道被勾起了兴趣,又问:“天宝年间如何?”
吴中佐道:“天宝年间,安节度每遇此事,着即兴兵,必屠胡人部族方归。”
冯道默然,吴中佐又道:“此为营州都督府羁縻旧例,营州为胡人占据后,依照胡人旧例,胡人可以牛羊免罪,但一般不做惩处,是为空话,杀了也就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