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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婚姻之诉:财产(5)(第2 / 2页)

凡事只要做了,就一定会留有痕迹。

林姑娘说的话,果然是有道理的。

衙役将拓本呈上,县令仔细查看后,道:“华冶,汝可有辩词?”

“有的!”华冶点头,“她那拓本是假的,就算是真的,那也只能说明她接触过,不能证明什么。她嫁给我的时候可是一点彩礼都没有,哪里有本钱去租店铺,跟我一起发家致富?”

县令:“郑氏,可有辩词?”

郑欣宜笑:“大人,奴家有证人。”

她这些年来,在津渡城也是有认识的人的,经过林仲春上次在业来酒馆一闹,许多酒客都愿意帮她作证。

郑欣宜嘴角微微上扬,华冶,你可要惨咯。

华冶心跳的飞快,毕竟他也心虚。

证人,谁会是证人?

县令:“证人在何处?”

“我是证人!”

“这!”

“我可作证!”

……

还没等郑欣宜开口,围观的人群里发出了好几道声音。

华冶定睛一看,这些不就是从他们卖酒开始,就一直支持他们的酒客吗?

郑欣宜她到底是什么时候开始准备的,为什么他一点察觉也没有?

真的没有察觉吗?

也不全是。

这几天业来酒馆生意惨淡,门客越发稀少,连秃头的老大爷都比他家的门客多。

可他半点都没有放在心上。

为什么呢?

还不是觉得郑欣宜一点威胁力都没有。

大意了!

县令对郑欣宜的准备也有些惊讶,扪心自问,他更希望女方胜诉。

现在大家对于被休弃的妇女更多报以敌意,总觉得这样的行为该唾弃的是女方。

然而没人思考过,男方的行为是否更不恰当。

因为女方没有子嗣便将其休弃,所以多年的陪伴就能视若无睹吗?

这是个什么道理呢?

法律科普小知识:

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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