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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4章 不符合逻辑(第1 / 2页)

第484章 不符合逻辑

从血液中提取dna信息物质,要比从骨骼、毛发、皮屑等其他载体上提取dna信息物质简单一些。

血液中的大部分物质都是水,提取遗传物质,就是把其他杂质剥离出去,这个过程叫做遗传物质的纯化。

不同载体上的dna物质的提取,其纯化物质有一些区别。

从血液中提取dna遗传物质,纯化物质是最简单的,而是从骨骼等其他载体上提取遗传物质,需要用到的纯化物质就要稍微复杂一些。

刑侦支队这边所用的纯化物质都是固定成分的。

不同的载体,用什么样的纯化物质都是规定好的。

除非极为特殊情况下,否则现勘刑警是不允许自行调配纯化物质进行dna提取的。

这一点,陆川在上大学的时候,第一次接触dna物质提取的时候,他的导师就给所有学生讲过。

根本原因就是合法性的问题。

现勘刑侦专业是一项原则性非常强的专业。

现勘刑警所做的一些实验得出的结论,能否成为司法证据,重要的一点还在于其提取的物证过程是否合法。

这里的过程合法既有获取物证的途径过程,也有物证处理过程。

现勘刑警这边的物证处理是有相应规范要求的,所有的行为过程要满足要求,才能够成为司法证据。

杨森等人干了十几二十年,对这些规范性的流程要求,驾轻就熟。

“已经分离出三个人的dna信息。”

从凶手擦拭过的血迹痕迹处,已经分离出了三个人的dna物质,杨森这边还在继续。

如果凶手在现场留下了自己的血迹,那么理论上来说,从凶手擦拭血痕的地方,可以分离出五个人的dna信息。

其中四份应该是属于四个被害人的,另一份应该就是凶手的。

杨森这边在做擦出血迹位置的dna分离,老白和刘国栋那边在做其他四个人的dna信息提取。

之后两边进行对比,就能得到凶手的dna数据。

陆川这边也在忙着,凶手在现场留下了脚印,陆川在做足迹鉴定分析报告。

陆川在现场虽然已经判断出了凶手的大概体型特征,但是出具鉴定分析报告和口述是不一样的。

足迹鉴定报告必须要具有司法效力,所以对于足迹的数据分析比较重要。

这就不是陆川根据经验一说,其他人就能信的,要与足够的数据支撑。

还有一点,就是现场的指纹提取。

案发现场杂乱无勘,很多地方都有残留指纹,凶手在做案结束之后,没有对现场的指纹进行清理。

擦指纹,其实也是刚刚四人在现场最耗费时间的工作。

陆川根据现场的血迹情态,大概做了犯罪现场重建,凶手行凶的速度应该比较快,没有在现场逗留过多时间,凶器应该被带走了,床上的枕巾有一条被对方带走。

理论上有可能残留指纹的东西都不见了,其他的地方,凶手留下指纹的可能性其实并不大。

陆川现在重点做的是从房门上提取到的指纹鉴定。

从被害人死亡时间来推断,凶手行凶的时间是在今天的凌晨3点到4点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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