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二百万元;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二十七万竞业限制补偿金;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原系原告技术部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掌握着原告的产品设计图纸和测试数据等商业秘密。双方签有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
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被告向原告申请离职,经原告批准,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
原告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开始,每月按时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一万五千元,直到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共支付了十八个月,金额共计二十七万元。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下旬,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出入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wy公司,而且在wy公司办公楼下的停车场有固定车位,每季度缴纳车辆停车费。此外,我们偶然得知被告在离职后的一年半时间里,个税高达六十八万。
从以上种种来看,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川道。
“被告答辩!”圆脸男法官道。
“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并没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我现在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根本就不在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wy公司工作。
原告这是在污蔑我,我的社保和工资都是物流公司支付的。”李攀道。他的表情显得很冷静。
“被告,你答辩完了吗?”圆脸男法官问道。
“完了!”李攀道。
“原告举证!”圆脸男法官看向王川和岳珊道。
“第一份证据,原被告签署的劳动合同,证明被告的职位为技术部副总经理。
第二份证据,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证明被告系原告的核心技术人员,应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
第三份证据,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每月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一万五千元。
第四份证据,车位租金交费单,证明被告在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办公楼下长期持有固定车位。
举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质证!”圆脸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第二份证据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及第三方证据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情况,我都认可,我对以上证据没有异议。
第四份证据是复印件,我不认可。”李攀拿起原告的证据,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