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您好。您上午发过来的劳动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我们已经收到了,法务部正在审核,估计明天能给您结果。”司徒婷微笑道。
“好的,服务协议如果需要修改贵司直接标注好就行。您上午说的案子有材料吗?麻烦详细介绍下。”王川开门见山道。
“嗯,材料都在小孙手里,这个案子一直是她在跟进,让她给您介绍下吧。”说完,司徒婷示意孙星可以开始了。
“王律师,这是案件的材料。被告是之前我们公司技术部的一位副总经理,姓李,叫李攀。
他是我们公司技术部的核心技术人员,掌握着我们公司不少产品设计图纸和测试数据,这些信息都属于我们公司的商业秘密。
前年,也就是二零一二年六月份,他提出离职,经过公司批准,我们为他办理了离职手续。
因为他是核心技术人员,我们公司与他签署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离职证明上也明确地写着他需要履行竞业限制。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份,我们发现他经常去我们同行业的一家大型电器设备公司,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他在对方的办公楼下有一个固定停车位。
而且他在离职后的一年半的时间里,缴纳的个税竟然高达六十八万,我们怀疑他在那家大型电器设备公司任职。
后来我们让公司的法律顾问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我们公司证据不足,驳回了我们的劳动仲裁申请。
后来我们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这个案子胜算不大,我们便没有再委托律师代理,但是领导要求我们追究李攀的法律责任,没办法后来我去法院立的案。”孙星道。
“我问下,贵司是否一直在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了有多久了?有没有凭证?”王川问道。
“从他离职后,我们一直按照协议约定在按月给他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一个月是一万五千元,到现在一共支付了十八个月,一共是二十七万元。
给您的材料里有银行转账记录,我都标出来了。”孙星道。
“对方的固定车位交费记录是怎么得到的?”王川拿着一张交费单复印件问道。
“这是我们通过关系拿到的,我们已经申请法院调取了。”孙星道。
“对方的个税缴纳情况,你们是否也申请法院调取了?”王川问道。
“嗯,是的。我在立案的时候交的调取证据的申请。法官给我们打电话说是已经调取完证据了。
之前没有与贵所合作,所以我们想着自己办这个案子,但是发现这个案子有点复杂,您也知道我们法务部不是太擅长打这类官司,所以就想找您咨询下,看看这个案子有没有赢的希望。”孙星道。
“贵司在劳动仲裁时是否申请调取证据了?”王川追问道。
“我们当时申请了,但是劳动仲裁委认为没有必要,就没调取。”孙星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