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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5章 巨无霸(第1 / 2页)

说完,法务专员紧跟着说道:“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员工每餐时间为一小时,吃饭时间是不计入工作时间的。

原告入职公司时学习过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且他也在公司的培训记录上签字确认了相关培训。

公司全体员工都是这样的,中午有一小时休息吃饭时间,夜班也有一小时夜宵时间。所以用餐的这一个小时不应该算作加班。”

王川一直面带微笑,平静的听着被告代理人的辩解。

“原告,你们认为午餐和晚餐时间为加班时间的理由是什么?”女法官问道。她的眼神中流露出疑问之色。

“员工一天工作八小时,中午休息一小时吃饭休息,共计九小时,休息是为了满足员工的生理需求。

正常的午餐休息时段,员工是可以自由支配时间,比如员工可以利用午餐时间外出就餐、散步、午睡、甚至逛街。

但是原告的工种为保安,原告在工作期间是不能离岗的,被告提供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保安不得脱岗、空岗。

这就导致原告午饭和夜宵时间都要坚守在工作岗位,不得离岗。原告每次吃午饭都是由流动岗的同事带饭,或者由其他同事临时顶替,员工买饭后立即返回岗位继续值守。夜班时,吃饭时间是在午夜,原告都是自备饭餐,吃饭时仍然不能离岗。

公司规定的用餐时间段内,原告实际上仍在岗位上工作,而且公司也规定他必须在岗,他并不能自由支配休息时间,仍然要遵守公司的规定,坚守岗位。

换句话说,午餐和夜宵时间他仍然要继续工作。在此情况下,被告扣除原告用餐时间(一小时)作为休息时间,显然不合理。”王川道。

“被告,你们公司保安的午饭和晚饭是怎么解决的?”女法官明白了王川的意思,转头看向法务专员。

“我们公司有食堂,大家都是打饭后回去吃,……也有在食堂吃的。”法务专员犹豫道。

“那吃饭时,公司的保安是在岗状态吗?”女法官追问道。

“不一定,他们也可以相互替岗,轮着去吃饭。吃饭这段时间不应该算是在岗。”法务专员辩解道。

“如果不算在岗,又为什么要相互替岗,轮着去呢?被告,你给解释下。”女法官面无表情的问道。

法务专员沉默了,因为她也不知道该怎么回答这个问题,片刻后她答道:“但是所有保安都签字确认过了,吃饭时间算作休息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间内。”

“原告认为,被告是利用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的优势,强迫劳动者签署的上述文件,如果不签署就不能办理入职手续,原告为了得到工作迫不得已签的字,被告明显是在滥用权力,损害劳动者权益。该等约定应无效。”王川道。

被告席上的法务专员内心有些慌乱,她不明白之前自己感觉稳赢的案子,怎么突然搞成了这样。

……

王川签完笔录提着包走出法院,最近他总感觉头昏眼花的,可能是事情太多闹得,他在车内坐了好一会儿才缓过劲来。

当他准备开车离开时,放在仪表盘上的手机屏幕突然亮了,有个陌生电话打了进来。之前开庭时,他调了静音,开完庭后忘了打开铃声。

“您好!”王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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