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年一月,当事人马哲在桥梁施工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二、同年二月,马哲父母与肇事方达成一致,由肇事方一次性赔偿马哲父母百分之五十的损失,三十八万元。
三、密云法院出具判决书,认为工程公司应承担雇主责任,因肇事方已赔偿了百分之五十,工程公司支付马哲父母另外的百分之五十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密云劳动仲裁委出具裁决,认定马哲与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工程公司不服,向密云法院提起诉讼,密云法院判决认为工程公司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工程公司与马哲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程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五、马哲父母向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该局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这就是案件的整个过程,怎么样?”王川看向吴鸿雁道。
“我觉得这个案子有几个争议点。
首先,根据判决书中法院调查的事实,马哲在参与桥梁施工过程中,在劳动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其后肇事方与马哲的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给付一次性赔偿金三十八万元。
在已经获得赔偿金的情况下,如果再申请工伤赔偿,是否涉及一事双赔的问题。
就目前我知道的情况,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当事人已经获得肇事方赔偿的情况下,工程承包方不应再支付赔偿金。
也有法院认为交通肇事和工伤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交通事故赔偿,一个是工伤赔偿,两者不矛盾,也不冲抵,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意见不尽相同。
但是如果不是工伤而是雇主责任,那就另说了,一般认为在肇事方赔偿的情况下,雇主负补充赔偿责任,与本案已有的法院判决内容一致。”吴鸿雁道。
“嗯,你说的这个问题我也想到了,不过看本案法院的判决,认定本案的承包方工程公司与马哲存在雇佣关系,法院以雇员在从事雇佣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另外百分只五十的责任为由,判决工程公司支付马哲父母死亡赔偿金二十四万一千元。该判决的数额是对交通肇事赔偿的补充。
从这一点上推断,如果马哲的家属再次申请的是工伤赔偿,不应该会受到交通事故赔偿的影响。毕竟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
你接着说,还有什么?”王川道。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为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经常会把一些项目或者业务违法分包给个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上述通知的意义在于,强行的认定承包方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而使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证他们的权益。
从本案看,劳动仲裁委确实是按照上述通知精神审理的案件,也认定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吴红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