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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章 培训(第1 / 2页)

“谢谢,谢谢韩总的坦诚!我一定尽全力。后期如果贵司进行刑事培训,我可以让我们所的主任带队过来。”王川道,他不想放过任何一个可以拉近关系的机会,以免辜负了周一强的好意。

“你是老周的学生,我跟老周有些交情,所以这事你不用客气。”韩舟笑道。

两人在茶室聊了很久, 一直到很晚。

次日一早,吃过早饭后,公司派来了一辆奔驰商务车,将韩舟和王川接到了公司大会议室。

这次培训是针对管理人员的,总部的管理人员坐满了大会议室,足有三十多号。

培训的主持人是人事部的赵副经理,她给大家介绍过王川的履历后,便将话语权交到了王川手中。

“首先感谢贵司邀请我来做这次培训……

我来之前跟贵司负责培训的同志沟通了下培训的内容, 这次我将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为原点展开,进而扩展到劳动领域的其他方面。

今天培训的时间安排刚才赵经理已经说过了,上午两个小时我来讲大家消化,下午大家提问我作答。现在咱们开始……

……我们先了解下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说的通俗一点,就是用人单位雇佣个人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领取工资,这就是劳动关系。

根据我的了解,贵司有部分劳动者是下岗待岗人员,还有些国有企业的内退人员,那么这些人与贵司是不是劳动关系呢?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是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这类人员与公司只见属于劳动关系。”王川说到此处喝了一口桌上的茶水,润润喉咙继续说道:

“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此之外,其他主体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

第二,劳动关系的双方具有隶属性。

劳动关系建立后,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以管理与被管理为特征的人身依附关系,包括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

人格的从属性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需要将其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服从用人单位规制与工作指令、接受用人单位监督的义务。

经济上的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需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内容,换取劳动报酬。

第三,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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