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咨询了公司聘用的律师,那位律师建议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结果前几天市政府做出了决定,维持了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谷訥
那位律师又建议我们起诉解决,他说醉酒死亡不一定就认定不了工伤,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实施的《社保法》第三十七条,强调的是醉酒与员工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没查明员工死因之前人社局就下定论,认定员工不构成工伤有些牵强。
康总让我再咨询下您,听听您的意见。”赵经理道。
很显然,康总对那位律师有些不太信任,要不然也不会让赵经理找王川过来。其实很多公司老板都是这样,既依靠律师,又不太信任律师,总想多听几位律师的意见。
“首先我对贵司法律顾问的意见不进行评论,我只对贵司的事情进行分析,请您理解!”王川道。
他不想背后去评论或者说贬低同行去换取业务,因为这是有违他的执业理念的,大家是同行都不容易,何必呢!
“嗯,我们也是这个意思,我们想听听您对这件事的分析和意见。这是相关文件。”赵经理说着将一摞文件递给了王川。
“其实咱们国家的酒文化由来已久,在现实中,不管是聚会还是谈业务经常需要请客吃饭。
请客吃饭过程中,肯定会涉及到喝酒,无酒不成席嘛!所以宴请客户喝点酒再正常不过。但是一旦饮酒过量,就很容易成“醉酒”状态。
如果员工只要“醉酒”,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得不到工伤赔偿,对员工其实很不公平。
目前认定工伤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首先,《社会保险法》在效力上高于《工伤保险条例》,所以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当以前者规定为裁判依据,也就是说法院应当以《社会保险法》为判案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强调的是醉酒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是因为醉酒的原因死亡的,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反之,即便有醉酒的情况,也不能排除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比如在公司食堂宴请客户,醉酒后打车回家,从公司回家的路上出现车祸,因车祸造成死亡的,该种情况的死亡就不是醉酒造成的,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回到贵司的案子上,我个人认为,前面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证明员工是酒后猝死。
而且根据公安部门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一百ml中含有三百三十点五mg,鉴定结论为酒后猝死。
参照驾驶员醉驾的判断标准,每一百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八十mg以上就属于醉酒驾驶。贵司这位员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远远高于这个标准,很明显属于醉酒情形。
所以,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即便起诉到法院,这位员工的死亡大概率也是不能被认定工伤的。”王川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