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又找老伴了吗?”胖法官问道。
“没,目前还没有!”老律师道。
“被告代理人,你确认下原告第二份证据里的收款账户是被告的吗?原告的款项是不是都转入了被告的银行账户?”胖法官问道。
“是!是被告转走的。”老律师道。
他不承认也不行,法官只要去银行一查就全都明白了。之前他也问过老太太,老太太承认钱转到了她的银行账户内。白纸黑字,谈案笔录上有老太太的签字。
“被告举证!”胖法官不再纠结被告后老伴的问题。
“被告的证据只有一份,原告存折原件。证明原告的存折和密码一直在被告手中,被告设立银行账户的目的就是为了存放自己的工资。举证完毕!”老律师道。
“原告质证!”胖法官道。
“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
被告为原告设立银行账户的目的是为了存放压岁钱和生日礼金,这一点从存款日期上就能看出来。
存款的时间相对比较固定,不是在原告生日后五天内,就是在过完春节后正月十五前。这些时间段都具有特殊的意义,存款时间很规律。
被告说的存放工资的理由显然不符合逻辑!”王川道。
……
“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胖法官道。
“原告系被告的外孙,被告系原告的姥姥,双方具有亲属关系。基于这种亲属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将钱款存入原告银行账户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行为自钱款存入时就已完成,所存钱款从赠与完成之时起属于原告所有。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转走原告银行账户内的款项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应当返还。
另外,银行账户采用的是实名制,钱款存入银行账户后,原告凭有效证件便可以进行支取,即便被告持有原告的银行存折和密码也不能改变银行存款的归属权。
最后,被告称原告银行账户内的钱款系其工资,但是钱款的进帐时间与其退休金的发放时间对不上,而且被告的解释也不符合逻辑。
综上,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王川读着根据庭审情况修改好的最后陈述意见。
……
当王川从丰台法院的大门走出来后,他第一时间给高经理打去了电话,电话很快接通了,高经理正在等他的消息。
“王律师,庭审情况怎么样?”高经理问道。
“挺好的,您别急,估计出判决要等段时间。等法院这边有信儿了我告诉您哈。”王川道。
“好的。对了,我刚接到通知,酒店这边的入库工作一月一日开始,您准备下,春节是二月三日,估计春节前就会有结果出来。”高经理道。
“好的,谢谢!”说完,王川挂断了手机。
他一边心中想着投标的事,一边向车站走,突然手机响了起来。是大胖打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