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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9章 善意取得(第2 / 2页)

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如下: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也就是善意取得):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参照前两款规定。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物权法》因为《民法典》的正式实施而失效, 但是《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与《物权法》没有差别。)

王川和万胖子在开庭前对《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了多次的探讨, 也搜集了不少案例来佐证自己的主张。

所以在方才头发花白男法官问的每一句话,王川和万胖子都知道其用意, 而且都能提出相关佐证或者合理的分析解释。见法官没有问什么出圈的问题, 王川的心里踏实了不少。

“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上诉人发表最后陈述。”头发花白男法官长出一口气,低头看着案卷说道。

……

王川和万胖子走出法院大门后,回到了正阳律师事务所。

“万哥,你感觉今天开庭怎样?”会议室内,王川看向对面的万胖子。

“跟预想的差不多,我感觉问题不大。”万胖子说完,规劝道:“你不要太担心,我感觉中院的法官问的问题还是很有水平的。对了,你的律师费都提出来了吗?”

“还没有,据说要到下个月初才能提款。”王川摇摇头道。

“嗯,我也有两笔款子没提出来!”说完,万胖子向会议室外瞄了一眼,压低声音道:“最近正阳律师事务所经营不是太好,据说工薪律师的工资都压了一个月才发。你得多催着点,尽快结清款项。”

“嗯,我听说郑毅已经离职了,去了一家金融公司做法务。”王川道。

“这事我知道。前段时间我们联系过, 他去的那家公司待遇不错,一个月一万五,另外还有绩效奖金。听说是搞网络金融的。”万胖子道。

“挺好的,回头可以把他的律师证转到咱们收购的律所,冲人数!”王川低声道。

“嗯,我也是这个意思。如果你身边有想转所的律师,可以介绍他们过来。律所人数多了投标有优势。”万胖子道。

“你这段时间有安排吗?”片刻后,万胖子问道。

“嗯……二十二号在丰台法院有个案子要开庭,其他时间暂时没有安排。”王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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