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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章 原告,你别激动!(第2 / 2页)

“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申请人确实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了九个月。

第二份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辞退协议上写着因原告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被告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份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向扣扣工作群发送劳动合同,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在原告离职的前一天,距离原告入职已经过去九个月。

原告此时要求签署劳动合同明显不符合常理,很明显原告是想造成被告拒签劳动合同的假象,以达到原告索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不法目的。

第四份证据不予认可,打卡记录只能证明原告下班后晚走了,但是并不能证明下班后原告在为公司继续提供劳动,不排除原告下班后借助公司的网络资源在单位聊天,或者看视频或者电影的可能。

而且被告对于加班有严格的规定,原告未提交加班审批文件,不应算加班。

质证完毕!”王川道。

“飞腾游戏公司有加班制度,但是根本就没有实施过。法官,大庭广众之下,被告律师在胡说八道,颠倒黑白。

而且我一个副总经理,月薪过万,至于贪图公司那点流量,在公司不下班看电影,玩游戏吗?”孙静急赤白脸的争辩道。

“原告,你别激动,一会儿我给你机会说明。”男法官朗声道:“被告举证!”

“第一份证据,十份周报,这十份周汇报是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的总经理提交的周报;周报中涉及新劳动合同的修订和新入职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证明原告兼任人事工作。上述电子邮件已经进行了公证,有公证书。

第二份证据,被告公司的会议记录,主要内容是划分两个副总的职责,证明自人事专员辞职后,原告兼任人事工作,承担人事专员职责,该份会议记录上有原告的签字;

第三份证据,原告聘请的律师给被告发送的律师函,律师函上明确写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分管人事工作。证明原告负责被告的人事工作。

第四份证据,人事专员辞职申请书和交接文件,证明自人事专员离职后,原告接管了全部人事工作,被告一直没有再招聘人事专员。

第五份证据,被告的员工手册,证明人事工作由原告负责,原告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份证据,与原告同期入职的五名员工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是原告代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上面有公章。证明员工入职后都是要签署劳动合同的,被告对入职手续、劳动合同的签署是很严格的。

第七份证据,原告提交的要求被告签署劳动合同的扣扣文件,证明该份文件是在原告离职前一天下午快下班时才提交的,当时被告的总经理在外地参加活动未回,当日被告根本就来不及签署。

第八份证据,被告的员工加班管理办法,证明被告对员工的加班具有明确的规定,未经审批不得算作加班。另外,增加一份过去十二个月的员工申请加班的记录。

举证完毕!”王川说完,向法官补充提交了两份被告员工加班申请记录,及批准记录。

“原告质证。”男法官看了一眼补充证据后,给了原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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