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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章 低级错误(第2 / 2页)

第二份证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周报,证明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管理,是被申请人的员工,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

第三份证据,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的辞退协议,证明是被申请人无故辞退申请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份证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的劳动合同,证明申请人曾要求被申请人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签署劳动合同,未签署劳动合同是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

第五份证据,打卡记录,证明申请人入职后一直处于加班状态,但被申请人从未给过加班工资。

举证完毕!”申请人的律师,一位长得精瘦戴着一副金丝眼镜的男律师,大声道。

王川在开庭之前不知道申请人请了律师,本以为是其本人来开庭,结果到了劳动仲裁委才发现对方请了两名律师,而且还是帝都人数排名前十的一家大所的资深律师。

听完对方律师的举证,王川心中稍微踏实了一些,对方没有提出什么新证据。

就对方刚才的举证意见而言,明显出现了几处失误,比如辞退协议,名为辞退协议,实际上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把这份协议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显然不太合适,王川觉得这不是一个资深律师该犯的错误。

他推测,这位律师不是没仔细研究案情,就是不经常做劳动争议的案子,要不然不会犯这样低级的错误。

说白了就跟做数学题似的,不认真审题,上来就写答案,结果可想而知。

“被申请人答辩!我提醒下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尽量简明扼要,不要长篇赘述。”黑框眼镜仲裁员提醒王川道。

“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申请人确实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了九个月。

第二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份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

辞退协议上写着因申请人个人原因,双方达成一致,申请人离职,被申请人的总经理支付申请人一万元(已支付)作为补偿,由此可见申请人的离职是自愿的,而且被申请人已经支付了一万元补偿,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份证据不予认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扣扣工作群发送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在其离职的前一天,距离申请人入职已经过去了九个月。申请人此时发送劳动合同要求签署明显存在不合理性。

申请人此举正好也可以证明其未签署劳动合同并不是被申请人的原因,是因为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第五份证据不予认可,打卡记录只能证明申请人晚走了,但是并不能证明其在为公司提供劳动,不排除申请人下班后在单位聊天,或者看视频或者电影的可能。

而且被申请人对于加班有严格的规定,加班必须经审批。申请人未提交过任何加班审批。

质证完毕!”王川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一一质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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