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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0章 小别胜新婚(第1 / 2页)

“被告,我需要向你释明下,首先你提供的判例不是我们法院判的案子,我们国家也不是判例法国家;其次劳动争议案件各省都有自己的规定,而且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果你有帝都的判例,尤其是我们法院的判例可以提交下。”吴法官道。

王川心中暗笑:你以为上面坐着的是傻子啊!随便拿个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就想牵着法官的鼻子走,怎么可能。别忘了这里是帝都!

“原告,被告,你们双方愿不愿意调解?”吴法官问道。

“可以调解,只要被告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补发从原告离开公司至今的工资,我们可以谈。”王川道。

呃……你小子够黑的,这叫调解嘛!这叫蹬鼻子上脸,全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办,还谈什么啊!吴法官心中有些不满。

“法官,如果原告这么说,被告不愿意调解。您判吧!”女法务专员道。

“好吧,既然双方调不成,咱们继续开庭。双方发表辩论意见。原告发表你的辩论意见!”吴法官冷冷道。

“原告认为,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期间,除非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存在,否则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公司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况,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因此,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是基于女职工实际存在三期的事实,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女职工的怀孕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才能适用《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中关于女职工的保护的规定。

根据现行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恢复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补发自辞退原告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及相关待遇。

辩论意见发表完毕!”王川道。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吴法官淡淡道。

从刚才吴法官释明的内容看,女法务专员心里已经明白了七八分,看来这次输的概率比较大。

……

签完笔录后,王川和女法务专员刚要走,被吴法官叫住了:“原告代理人,你把代理词整理下,提交法院。被告代理人,你也一样,把答辩状整理下交上来。”

法官发话了,王川敢不交吗?况且一般做的比较规矩的律师即便法官不说也会交的。

女法务专员答应一声点了点头。

当天开完庭下午王川便将代理词修改好,给吴法官邮寄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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