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我早就劝过他,但是他就是不听,每次我给他打电话,他不是在酒桌上就是在醒酒中……
可惜了!当年我们一帮老战友,如今剩下没几个人了。”六哥道。
“老七是跟几个朋友喝酒后酒精中毒死的,跟他一起喝酒的朋友是不是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红姐突然道:“川儿,那几个一起喝酒的是不是也有责任?”
“嗯,去年冬天我同事处理过一件类似的案子,我也参与了,那案子与六哥说的老七的事有点相似。
当时客户的儿子与四名好友相约一起到石景山那边的一家饭店聚餐,因为好久没见,他们五人推杯换盏,喝的很尽兴。当时客户的儿子喝的有点过量,已经到了墙走人不走的地步。
后来饭店打烊了,其中一人提议换个地方接着喝,于是五人一商量便到了其中一人的家里继续喝。一直喝到了凌晨二点多才散去。
此时,客户的儿子已经站不起来了,姓赵的朋友见状主动要求开车送他回家,后来众人就把他架上了姓赵的开的捷达车。
当时姓赵的这位朋友也喝了不少酒,开车将客户的儿子送到了小区门口便走了,并未把他送到家中。
第二天一早天刚蒙蒙亮,小区里出去晨练的人发现客户的儿子死在了小区门口路边的绿化带内。
后来经法医鉴定,客户的儿子是饮酒后倒在路边被冻死的。客户不干,找到了当时与他儿子一起喝酒的四人,这四人相互推诿,谁都不愿意承担责任。
万般无奈之下,客户委托我们代理了他家的案子。”王川不紧不慢道。
“后来呢?”红姐追问道。
“后来法院认为那四位朋友在明知客户的儿子已经过量的情况下,仍然劝酒,而且未尽劝阻义务,酒后也未尽到照看、扶助的义务,致使客户儿子冻死在路边。
最后判决四位一起喝酒的朋友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一共三十多万。”王川道。
“以后聚会不能再喝酒了!万一喝酒喝出人命,在场的人都要担责,几年白干!”一名服务生惊讶的大声道。
“不能这么理解!聚会也不是说一点都不能喝,咱们国人的酒桌文化还是可以有的,喝酒能烘托酒桌上的气氛。但要适量。
一般来说有四种情况酒友是要担责的,第一强迫性劝酒,酒桌上经常碰到这种情况,你不喝对方会觉得你看不起他,就会说出类似的话:你今天非喝不可,不喝酒别想走。
这类话就属于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酒就不依不饶,一旦出事,酒友肯定是有过错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劝酒,从而导致喝酒人死亡。这种情况就比较严重了,法院在划分责任时,这种情况肯定比第一种情况的责任比例要高。因为存在“明知”的情况。
第三种情况未尽到安全送达义务。就比如我们之前做的案子,酒友只是将客户的儿子送到了小区门口,并未将他送回家。
如果在未饮酒或者仅少量饮酒的情况下,饮酒者神志清晰,行动控制力尚未缺失,到了小区门口自己回家没有任何问题。”王川说道此处顿了一下,喝了一杯饮料润润喉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