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漂亮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经协商,原告与被告已经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了补偿金。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
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员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为有效。”女法务道。
“原告举证!原告你们有新证据吗?”漂亮女法官问道。
“没有新证据。
证据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二沪市肺科医院诊断证明和沪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证明原告存在职业病。
证据三劳动仲裁委的裁决,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劳动仲裁,符合起诉条件。举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质证!”漂亮女法官道。
“证据一,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我们认可。
证据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我们也认可。但是该职业病诊断是在原被告双方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以后发生的,我们认为原告已经放弃了职业病的相关待遇。
证据三我们认可,不持异议。质证完毕!”女法务道。
“原告律师,原告在签署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前,是否知道自己患有尘肺的职业病?是否去医院治疗过?”漂亮女法官问道。
“原告不知道。虽然偶尔感觉呼吸不畅但是并未想到过自己有尘肺。”王川道。
“被告,你们在与原告签署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前,是否要求对方去医院进行过职业病筛查?”漂亮女法官看向女法务。
“我们口头上要求过!但是原告不愿意去,自动放弃了。”女法务理直气壮道。
“原告,是这样吗?”漂亮女法官问道。
“没有,被告从来没有提示过原告去进行职业病筛查。离职后原告总是感觉呼吸不顺畅,好像嗓子眼里有东西但是又咳不出来,才去的医院,后来在医生的建议下去的肺科医院进行的职业病筛查。”王川道。
“被告,你们提醒原告去进行职业病筛查有相关证据吗?”漂亮女法官追问道。
“没有,公司是口头提示的原告。”女法务斩钉截铁道。
“原告发表辩论意见。”漂亮女法官淡淡道。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未进行职业病筛查前就与原告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
原告现在被诊断为职业病,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公司应该让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于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公司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被告与员工签署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中只字未提放弃职业健康检查的事,被告明显不想让原告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逃避出现职业病的风险。
完毕!”王川道。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漂亮女法官看向女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