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下午,王川早早的来到了一中院,进入审判区找到了第十法庭,见门开着他便走了进去。
“您好,法官。我是盛世公司的代理人。这是我的手续。”王川说完,将委托手续递给了面前的中年男法官。
“你们不是交过手续了吗?”法官接过委托手续,看了他一眼。
“我刚拿到律师证,现在以律师的身份进行代理,之前是以实习律师的身份代理的这个案子。”王川急忙解释道。
法官看了看手续道:“这个案子的材料我看过了,你们的证据不够充分啊!员工去世后,公司才给上的社保,虽然发生在同一天,但是时间上还是有先后的。”
“法官,我不这么认为,员工入职后,法律规定公司只要在三十日内为其缴纳社保就不算违法,是这样吧?”王川道。
法官点了点头,看着王川。
“现在的问题是公司上社保和员工入职之间存在一个空窗期,我说的极端一点,即便是公司的行政人事人员反应再快,也得等员工入职后再上社保吧!
员工入职就倒地身亡了,公司肯定来不急给他上社保,就算是现场做社保增员也得需要时间吧。
社保增员需要时间,社保中心就可以不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这显然不和情理!“
王川昨天绞尽脑汁,脑细胞都死亡了好几百亿,想了一下午没有其他更好的理由,只能硬着头皮这么说了。
仔细想想,那些没理搅三分的人真不简单,没有逻辑愣是说出一套自己的逻辑,还让人听着好像是那么回事真不容易啊!都是大神级的人物!
“你说的事呢有点极端,但是听起来又挺在理的。但是我们是法官不是村里路边的大妈,判案子要有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法官道。
“是呀,公司补缴了社保费用了,社保中心应该支付相关费用啊!”王川狡辩道。
“不,你理解有问题。第六十二条所说的是‘补缴后’,由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你明白我的意思了吧!”法官耐心的解释道。
“嗯,明白了。”王川点头道。
按照法官的解释,员工的工亡费用应该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标准支付。
“既然明白了,您们撤诉吗?”法官的意思很明显,既然知道必输,还不麻利儿的撤诉,省的我下判决,怪麻烦的。
“不撤!公司的意思是要打到底,虽然我也知道您不可能支持公司,但是客户的老板就是这么决定的,我只能坚持到底。您出判决吧!”王川一脸的无奈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