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鉴于你们双方都向本院提交了起诉状,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所以,你们的案子合并审理。特向你们进行告知。
原告员工,陈述下你们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走完前面的程序后,严谨男法官带着浓重的当地口音道。
虽然说的是普通话,但是王川听起来还是有点费劲。
“法官,原告认为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的赔偿金数额有误,我们认为……”原告的男律师长得四方大脸,一脸的利益熏心,说起话来洋洋洒洒,但是王川没听懂多少,主要是对方口音太重了!
“好了,原告,你们的请求与起诉状所载内容有出入吗?”严谨男法官可能听的有点烦了,打断了原告律师的发言,问道。
“没有!”原告律师回答的很干脆。
“被告公司答辩!”严谨男法官看向郑毅道。
“法官,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认可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裁决。
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员工应该遵守被告的员工手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公司已婚男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另外,原告为向银行申请房贷,通过与其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男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与其实际收入不服的《收入证明》,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已经违反了被告的员工手册第106条之规定……
综上,被告有权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请法院判令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合法,不构成违法解除,同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了避免法官和书记员听不清,王川说的比较慢,尽量做到吐字清晰。
“原告,除了《收入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外,你们有别的证据要提交吗?”严谨男法官问道。
“没有,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义务在被告公司,我们除了劳动裁决书外没有需要提交的证据。”原告律师一脸轻松道。
在他看来劳动仲裁都已经裁决了,起诉到法院不过是走个过场,提前占领有利地形罢了,输赢已经板上钉钉了!
“被告质证!”严谨男法官道。
“被告对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王川道。
“被告,你们有什么证据要提交吗?”严谨男法官面无表情的问道。
“我们已经把证据材料邮寄过来了,没有其他证据了。”王川说道。
案件的证据和委托手续是在开庭前三日邮寄出来的,王川还特意与法官沟通过,法官已经收到了。
“是这份证据吗?请明确下,证据的证明目的。”严谨男法官拿着被告提交的证据问道。
“是的。